來源:濱州日報/濱州網
2021-07-26 15:29:07
濱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和加強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規劃建設管理,提高城市環境治理水平,彰顯城市風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名詞解釋】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的建筑外立面(含屋面)設計、裝飾裝修、改造、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建筑外立面設計,是指對建筑與建筑外部空間直接接觸的界面進行設計,體現建筑功能與建筑形象。
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達到一定的環境景觀和使用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其外立面進行處理,以及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類設備、設施以及飾品的活動。
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對建筑外立面進行翻修、翻新、改建等活動,包括成片區外立面改造、整棟樓外立面改造和建筑局部外立面改造。
建筑外立面維護,是指除建筑外立面改造以外的清洗、粉飾、修繕、修復等活動。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外立面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建筑外立面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督促建筑外立面管理各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部門職責】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制定建筑外立面風貌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劃定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城市重點地段,并監督實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本市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建筑外立面維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筑外立面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應急管理、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基本原則】建筑外立面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美觀、適用、節能、環保以及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則。
第六條【建筑外立面設計風格造型要求】新(改、擴)建的建筑外立面設計造型、風格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第七條【建筑外立面設計色彩要求】建筑外立面色彩應當根據色彩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要求,與自然景觀相協調,城市中高層樓房或者大體量建筑不得使用高反光率或者中高純度的色彩,一般不得將標識色作為建筑基色通體使用。
第八條【重要地段建筑外立面設計要求】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城市重點地段的新(改、擴)建建筑外立面設計應當體現城市界面效果。重點區域可以根據時代特色、特點和需要,做好立體景觀綠化工作,提升城市公共藝術性。
第九條【安全、環保、節能要求】鼓勵建筑外立面使用安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改、擴)建建筑外立面應當使用反射系數低、堅實耐用、富有質感的綠色材料和確保安全的技術措施、施工工藝。
第十條【基本要求】新(改、擴)建建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要求和規范標準進行圖審、施工、監理和驗收。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編制】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筑外立面設計方案),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完整性,選用的色譜和色彩搭配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和色彩規劃要求。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將建筑外立面的造型、色彩及材質等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筑外立面設計方案)審查的內容。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時,應當根據相關部門委托對包括建筑外立面在內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包含有外立面各項參數和信息的規劃文本。建筑外立面施工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施工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裝飾裝修、改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外立面進行裝飾裝修、改造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對原建筑物外立面進行刷新且不改變建筑色彩、結構、外形的,免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
第十五條【施工許可證辦理】建筑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的裝飾裝修、改造,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依法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建筑外立面改造安全要求】新(改、擴)建建筑外立面改造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志、防護設施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并公示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施工期限、批準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保證文明施工。
第十七條【附屬設施要求】新(改、擴)建建筑物外添置廣告載體、門頭招牌、公共標識、夜景照明、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太陽能板、通信基站、排氣扇、空調機位、遮陽(雨)篷、窗戶防護欄、線纜等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招牌設置、夜景照明等相關規劃要求和設置規范,材質、色彩等要與建筑主體風格相協調。
設置前款規定的附屬設施,應當避免影響市民的正常生活。近地空間設置的,應當避免對行人造成阻礙和傷害。
附著建筑物設置的夜景照明、排氣扇、近地空間的空調室外機等附屬設施,應當進行隱蔽設置,保持外觀整潔;窗戶防護欄盡量采用隱形防護網等方式進行設置。
附著建筑物的線纜一般采用線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陰角部位敷設。沿墻水平槽道設置的,應當與地面平行;沿墻垂直槽道設置的,應當與地面垂直。線纜及套管顏色應當與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八條【重點區域改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調整、城市片區舊城改造、城市更新計劃、城市容貌標準要求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組織對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筑外立面實施裝飾裝修、改造和維護。
第十九條【裝飾裝修、改造方案評審】組織實施成片區、重點區域或者重要節點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的,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新(改、擴)建建筑外立面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等相關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按照規定申請竣工聯合驗收。
第二十一條【管理責任人劃分】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和公共設施的經營或管理單位是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管理責任人。
建(構)筑物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管理責任人負責。
公共設施的經營或管理單位與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管理責任人負責。
不能確定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建筑外立面保持外觀整潔要求】建筑外立面應當保持安全、美觀、完好和整潔,符合街景要求。墻面、屋頂、裝飾構件出現破損、脫落、裂痕、污染或者嚴重變色,影響市容的,其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修繕、維護和清洗。
舉辦重大活動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建筑外立面的整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建筑物外立面禁止擅自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嚴禁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開設門、窗,不得擅自加設原設計以外的加大荷載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管理責任人日常檢查】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建筑外立面開展日常檢查、維護。
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建筑外立面使用的有保質期的材料和飾品按時檢查和更換;及時對表面殘損、剝落或者裝飾材料脫落的建筑外立面進行修繕;對出現安全隱患的建筑外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以及飾品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墜落。
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罰則】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罰則】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色彩,影響建筑整體功能或者外觀形象等違反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的,經自然資源規劃或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認定后,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罰則】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清洗、粉飾、修繕、修復等維護義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罰則】建筑外立面的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特殊規定】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以及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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